浙江两会热议“职业教育”:加强制度保障 推动产教融合******
中新网杭州1月13日电(记者 胡丰盛 施紫楠)12日至1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杭州举行,“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产教融合”等成为人大代表口中的高频词。
据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浙江将开展职业教育培训150万人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10万人次以上,新增技能人才4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20万人;建成零工市场200个。
如何加强技术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让更多年轻人投身制造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一直是浙江省人大代表、安吉技师学院电工技师杨应政思考的问题。
浙江省人大代表、安吉技师学院电工技师杨应政 受访者 供图“人才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人才划分不明确、重引进轻培养等诸多问题,阻碍了高层次人才的建设进程。”杨应政认为,对此学校应予以重视,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翻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长学制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让杨应政感到振奋。
杨应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部门可根据技术学校发展情况,探索出一套与学校发展目标一致的人才建设体系,包括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做到精准“引”、突出“高精尖缺”导向、聚焦人才“引育留”,精准拟定引才需求。
眼下,提高职业教育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已成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基础之一。其中,农业职业教育同样不容忽视。
培养“懂农业、有文化、技术高、会管理、善运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化农业人才建设的迫切需求,也是破解“三农”问题,提高农业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
浙江省人大代表、嘉善县美华水产养殖场场长杨珍 受访者 供图浙江省人大代表、嘉善县美华水产养殖场场长杨珍直言,目前农业职业教育认同度低、生源差、“爱农”思想教育不够、人才流失严重等成为明显短板。
针对上述问题,杨珍认为,需要构建系统化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农业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融合发展势在必行。
杨珍建议,打通和拓宽各级各类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空间和发展通道,满足“三农”发展对不同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从办学体制、运行机制、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改革创新;健全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形成多主体参与的办学体制。
“要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技能标准体系为结合点,围绕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现实问题,探索‘农科教融合、育训创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更好赋能乡村振兴。”杨珍说。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翻阅政府工作报告,今后五年的规划透露出浙江加强保障、促进职业教育改革的决心。
针对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区域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浙江省人大代表,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黄潜深有感触。
黄潜直言,目前职业教育中学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亟待改善、校企合作“作而不合”、产教融合“合而不融”、保障机制缺乏统筹与协调等问题仍比较普遍。
对此,黄潜建议,切实保障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建立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确保职业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优化有关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
“建立健全具有地方特色职业教育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学校、专业、课程等建设标准,完善教学、实习实训和学徒制培养等基本规范,加强质量评价和财政税收保障机制建设,推动职业教育更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黄潜说。(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