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城市治理变“智”理 浪潮助推智慧城市建设******
一网通办、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城市建设是提升城市能级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军企业,浪潮牵头制定了全球首个智慧城市运营国际标准,并蝉联国际数据集团(IDC)中国领军智慧城市服务商。目前,浪潮智慧城市已经在重庆、济南、石家庄、郑东新区等全国60多个城市落地运行,树立了众多业界标杆。
近年来,各地政府纷纷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国智慧城市工作委员会预测,2022年我国智慧城市市场规模达到25万亿元。如何提高城市应对危机的能力,如何打造更加智慧化的城市,成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需要考虑的问题。
浪潮深耕智慧城市多年,在城市治理、应急管理、公共交通、生态环保、基层治理、城市服务等方面提供综合应用能力,通过对城市全域运行数据进行实时汇聚、监测、治理和分析,全面感知城市生命体征,辅助宏观决策指挥,预测预警重大事件,配置优化公共资源,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支撑政府、社会、经济数字化转型。
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浪潮以大数据中心、城市杆柱、城市静态交通等新型基础设施,为人民绿色出行、低碳发展打牢基础;以城市大脑为核心的城市治理应用,全面提升城市宜居、宜业、宜行程度,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以数据的长效持续运营,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最终造福于民众。
如浪潮助力郑东新区以“1+1+N”的总体架构,打造“感知、联接、计算、应用”四位一体的“城市大脑”,汇聚了1137个5G基站数据、26万城市公共部件信息,同时接入292个停车场数据、105个微型环境监测站等各局(办)数据,城市更加“耳聪目明”。如今,小区内,电动车上电梯会被语音警示和拒载;街道上,感知设备能智能识别占道经营、乱堆物堆料、机动车违停等11种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城市大脑”基于全时全域、互联互通的城市物联感知体系,形成了事件“发现-上报-流转-处置-评估”的基层治理闭环处置新模式,实现了信息早掌握,线索早排查、问题早发现、矛盾早化解、治安早防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未来,浪潮将以“优政、惠民、兴业”为目标,围绕政务服务、城市安全、城市治理、经济发展和民生服务等领域,打造浪潮城市大脑,依托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形成“四网协同”的业务协同联动、城市运营管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城市“善感知、有温度、会呼吸”。(柯岩)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岳仲明重点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主要修改内容。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恢复,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对此,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明确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为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这一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这些人工种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适当放开其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用于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要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和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